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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通論
題目

王小華護理師於 114 年 8 月 10 日在台中醫學中心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獲得醫院核發完訓證明。未取得執照前,因故欲南下至具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資格的高雄醫院擔任專科護理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解析
已完成訓練者,原訓練醫院可安排每週至少1日補充訓練至次年6月30日,以銜接考試準備。
相同主題的下一題對於專科護理師職責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深入解析

法規情境分析

本題涉及臺灣專科護理師(Nurse Practitioner, NP)的訓練、執業與甄審規定。根據現行《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護理師完成訓練後,若尚未取得專科護理師證書,其執業資格與訓練時程有明確的過渡規範。以下針對各選項進行深度解析。

選項逐條解析

1. 高雄醫院可安排其接受專科護理師補充訓練
此選項不正確。專科護理師的補充訓練是針對「已進入訓練課程但尚未完成」或「因故中斷」的訓練學員所設計的補強機制。王小華護理師已於台中醫學中心「完成」訓練並取得完訓證明,代表其訓練資歷已完備。高雄醫院僅為其執業機構,並非原訓練醫院,無法為已完訓者重新安排補充訓練。補充訓練的啟動權限在原訓練醫院,且對象是未完成訓練者。

2. 其可於高雄醫院執行「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之醫療業務
此選項不正確。根據《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得執行該辦法所列醫療業務者,必須是「通過專科護理師國家考試,並向執業所在地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專科護理師證書」之人員。王小華護理師雖已完成訓練,但尚未通過甄審考試取得證書,在法律上仍為一般護理師,不得執行專科護理師的特定醫療業務。

3. 台中醫學中心可視其狀況,安排每週 1 日補充訓練至 115 年 6 月 30 日
此選項正確。此為法規中的過渡條款。依據考選部與衛生福利部對專科護理師訓練年限與甄審資格的銜接規定,對於已完成訓練但尚未考取證書者,原訓練醫院(台中醫學中心)可依其學習狀況,安排補充訓練。法規明定補充訓練的頻率為每週至少 1 日,且訓練計畫可延續至次年度(115 年)的 6 月 30 日為止。這項設計是為了讓完訓學員在準備國考的期間,能持續保有臨床學習的資源與環境。

4. 其可報名參加 114 年 8 月 30 日舉辦之專科護理師甄審考試
此選項不正確。專科護理師甄審(國家考試)每年通常舉辦一次。114 年度的考試報名時間與資格審查,通常遠早於 8 月即已完成。王小華護理師於 8 月 10 日才取得完訓證明,已錯過 114 年度甄審的報名期限。其完訓證明將用於報名下一個年度的甄審考試。

臨床法規重點整理

專科護理師的養成路徑為:訓練課程完訓證明甄審考試取得證書。在取得證書前的空窗期,法規允許原訓練醫院提供補充訓練,以銜接臨床工作與考試準備,但學員在法律上仍不具備專科護理師的法定執業權限。

臨床情境

臨床銜接指引:完訓後至考取證書前的過渡期

王小華護理師已完成訓練,但尚未通過甄審,此時期稱為「空窗期」。為維持臨床能力並準備考試,原訓練醫院可提供補充訓練,這對即將轉職的護理師是重要的權益。

轉職前的實務考量
  • 補充訓練資格:僅限原訓練醫院(台中醫學中心)安排,新醫院(高雄醫院)無法提供。若決定南下,需先與原醫院確認是否可保留補充訓練資格,或採遠距、短期回訓等方式完成。
  • 執業範圍限制:在新醫院僅能以「一般護理師」身分執業,不可執行專科護理師的特定醫療業務(如特定處置、醫療輔助行為),需明確告知新雇主此法律限制。
  • 甄審考試規劃:114年度考試已錯過,應立即準備115年度甄審。注意考選部公告的報名時間(通常在上半年),並備妥完訓證明、訓練課程時數證明等文件。
給護理師的自我權益檢核
  • 確認原訓練醫院是否已啟動補充訓練計畫,並取得書面證明。
  • 與高雄醫院人資單位確認報到時的身分別為「護理師」,而非「專科護理師」,避免誤觸法規。
  • 定期追蹤衛生福利部專科護理師甄審最新公告,掌握報名與考試日期。

補充訓練可延續至115年6月30日,若在此之前通過甄審,即可憑證書申請變更執業登記,正式以專科護理師身分執業。

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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