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當急救責任醫院因設備維護無法提供必要處置時,應依下列流程辦理轉診,以確保病人安全與照護連續性。
轉出醫院應先對病人進行必要之穩定處置,如維持呼吸道通暢、控制活動性出血、固定骨折、建立靜脈輸液管道等,以降低運送途中病情惡化風險。此步驟不得因設備故障而省略。
向病人或家屬清楚說明轉診原因、預定轉送之醫院、運送方式及可能風險,並取得書面轉診同意書。若情況緊急且無法取得同意,應依緊急避難原則先為必要處置,並詳細記載於病歷。
主動聯繫能提供該項必要處置的後送醫院,提供病人摘要、處置經過、生命徵象及轉診需求。待後送醫院評估自身資源與負荷量並同意接受後,方可安排轉送。若該院無法承接,應聯繫其他適當醫院。
選擇適當的救護車輛與隨行人員,備妥轉診病歷摘要、檢查報告及影像等資料。病人送達後,與後送醫院團隊進行完整交接,確認對方已接手照護責任。
注意:急救責任醫院不得以設備故障或人力不足為由直接拒收緊急傷病患,亦不得在未經聯繫確認的情況下直接將病人轉送他院。違反規定可能涉及行政罰鍰及民事、刑事責任。
僅供學習參考。實際臨床請遵循最新指引與所屬機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