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護理人員法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 MyMerci
MyMerci — 題目與詳細解析,全部免費 免費開始
基本護理學(包括護理原理、護理技術)與護理行政
題目

有關護理人員法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解析
租借證照給無照者使用,依護理人員法第35條直接廢止其護理人員證書,屬最重處分。
相同主題的下一題依據疾病自然史發展,在疾病的易感染期欲將危險因子去除或減至最低,可提供何種預防方法?

深入解析

本題核心考點
本題旨在測驗對臺灣《護理人員法》中有關執業執照管理證書廢止條件的熟悉度。這是國考中相當常見的法規題型,需要精確區分「停業」、「歇業」、「執業執照」與「護理人員證書」等法律概念及其對應的行政程序與處分效果。

逐選項深度解析

選項 1:停業應自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此選項錯誤。根據《護理人員法》第 12 條規定,護理人員停業(例如出國進修、育嬰留停等暫時性離開職場),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 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此處的時間限制是 30 日,而非 1 年。法規設定較短的申報期限,是為了確保衛生主管機關能即時掌握轄區內護理人力動態,以利公共衛生管理與緊急應變調度。

選項 2:停業逾三年者,應辦理歇業
此選項錯誤。根據《護理人員法》第 12 條,護理人員停業之期限,以1 年為限。若停業逾 1 年,則應於屆滿日之翌日起30 日內辦理歇業。歇業代表護理人員完全脫離該執業場所,若日後要恢復執業,必須重新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選項中的「三年」是錯誤的年限設定。

選項 3: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護理師證書
此選項錯誤。此處涉及行政罰與資格處分的層次區分。依據《護理人員法》第 35 條,若護理人員受停業處分(此為懲戒性質的行政處分,與自願停業不同)仍繼續執行業務,法律效果是廢止其執業執照。廢止執業執照僅是剝奪其當下的執業權利,其護理師證書依然存在,日後若符合條件仍有機會重新申請執業。而護理師證書的廢止,則是徹底剝奪其護理人員資格,屬於最嚴重的處分。本選項混淆了「廢止執業執照」與「廢止護理師證書」的適用情境。

選項 4:護理人員將證照租借予不具護理人員資格者使用,廢止其護理人員證書
此選項正確。根據《護理人員法》第 35 條,護理人員若將其護理師證書執業執照租借給不具資格者使用,其法律效果即為廢止其護理人員證書。此行為不僅涉及偽造文書與詐欺,更嚴重危害病人安全,使不具專業能力者執行侵入性或高風險護理處置,因此立法賦予最嚴厲的行政處分,直接剝奪其護理人員資格,且該證書一經廢止即無法恢復。這與選項 3 中「受停業處分仍執業」的法律效果有本質上的區別,後者僅廢止執業執照,而租借證照的行為因惡性更重大,直接導致證書的廢止。

臨床情境

臨床實務提醒
  • 證照保管責任:護理師證書及執業執照為個人專屬,嚴禁出借、出租或轉讓。臨床上曾發生將證照借予診所掛名負責人,導致無照人員執行護理業務,最終證書被廢止且涉及刑事責任。
  • 停業通報時效:同仁若因育嬰、進修、出國等需暫離職場,務必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由本人或委託機構向衛生局辦理停業備查,逾期可能受罰。
  • 停業期限管理:停業最長一年,屆滿前需決定復職或辦理歇業。若未辦理歇業而持續未執業,可能影響後續執業登記申請。
實務流程要點
  • 停業辦理:填寫停業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如出國證明、就學證明),於30日內向執業地衛生局提出。
  • 歇業辦理:停業逾一年者,應於屆滿翌日起30日內辦理歇業,繳回執業執照。
  • 復業申請:歇業後欲恢復執業,需備齊文件重新向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無法直接恢復原執照。
法規依據對照
  • 停業備查期限:護理人員法第12條——30日內報備。
  • 停業上限與歇業:護理人員法第12條——停業以一年為限,逾期應歇業。
  • 租借證照處分:護理人員法第35條——廢止護理人員證書。
  • 違規執業處分:護理人員法第35條——受停業處分仍執業者,廢止執業執照。

重要概念

114年第三次護理師國家考試歷屆試題 241 題 · 無需登入

用 MyMerci 全面準備護理師國家考試

免費提供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分析弱點、追蹤進度,讀得更聰明。

免費開始

僅供學習參考。實際臨床請遵循最新指引與所屬機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