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有關長期照顧機構類型及照護對象,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 MyMer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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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題目

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有關長期照顧機構類型及照護對象,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解析
失智照顧型機構收治中度失智以上、具行動能力但需受照顧之長者,符合法規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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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析

題目核心觀念剖析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臺灣「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中,長期照顧機構之分類及其收案照護對象的熟悉度。此為護理師國考中社區衛生護理學與老人護理學的常考重點,需清楚區分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失智照顧型機構日間照顧之間的差異。

各選項逐一解析

選項 1:失智照顧型機構是提供中度失智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者
* 正確。 根據法規,失智照顧型機構係以照顧中度失智症以上,且具備行動能力,但需接受照顧服務之老人為對象。此類機構的設置重點在於提供失智症長者一個安全且具支持性的環境,並非以處理複雜的急性醫療需求或完全臥床的個案為主。系統性文獻回顧亦指出,長期照護機構中的政策與環境設計對於失智症長者的安全與生活品質至關重要,這與失智照顧型機構的設立宗旨相符 。

選項 2:安養機構僅提供自我照顧缺失老人照護
* 錯誤。 此選項混淆了安養機構養護機構的定義。安養機構的收案對象是生活能自理(即具足夠自我照顧能力)的長者,而非自我照顧能力缺失者。自我照顧能力缺失、需他人協助生活起居者,應歸屬於養護型機構的照護範圍。

選項 3:日間照顧是提供全天候的照顧服務
* 錯誤。 日間照顧服務的本質是社區式照顧的一種,提供長者白天時間的照顧與活動安排,晚上則返家由家人接手照顧,屬於非全天候的服務模式。提供全天候(24小時)住宿式照顧服務的機構,則是指前述的安養、養護、長期照護或失智照顧型機構。

選項 4:養護型機構提供具足夠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照護
* 錯誤。 此選項將安養與養護機構的收案條件完全相反敘述。養護型機構的服務對象,正是因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且無需密集護理技術服務之長者。生活自理能力足夠的長者,應入住安養機構。

臨床實務與國考應試連結

在臨床實務中,護理師常需協助個案或家屬進行出院準備服務或轉介長期照顧資源。正確區分各類機構的收案標準,是進行有效轉介的基礎。例如,一位診斷為中度阿茲海默症、可自行走動但常有遊走及迷路風險的長者,最適合轉介至失智照顧型機構;而一位因中風導致單側偏癱、日常生活需部分協助但生命徵象穩定的長者,則適合轉介至養護型機構。考題常會以個案情境來測驗此類概念,考生應以「自我照顧能力」與「失智程度」作為區分的核心軸線。在長期照護體系中,社會工作者、護理師等跨專業團隊的角色功能與照護協調至關重要,而正確的機構安置正是此協調工作的重要環節 。

臨床情境

臨床轉介實務:長期照顧機構收案判斷

護理師在出院準備或長照轉介時,可依下列原則快速區分機構類型:

  • 安養機構:生活完全自理,僅需居住安養環境者。
  • 養護型機構: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缺損(如進食、移位需協助),但生命徵象穩定、無需密集護理技術(如頻繁抽痰、管灌)者。
  • 失智照顧型機構:中度失智以上(CDR≥2),具行動能力(可自行走動或輔具行走),但有遊走、迷路或行為精神症狀需安全環境者。
  • 日間照顧:適合白天家屬無法照顧、夜間有家人接回之長者,提供認知刺激、社交活動及健康監測,非住宿服務。

轉介前務必評估個案「自我照顧能力(ADL/IADL)」與「失智嚴重度(CDR)」,並確認機構收案標準有無特殊限制(如管路、精神症狀)。

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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