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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題目
某精神科醫師在門診時,暗示病人有新藥的臨床試驗計畫,藥效比較好,病人基於對醫師的信任並認為新藥的治療效果較佳,同意簽人體試驗同意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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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醫師行為並未違反醫療倫理,因為醫師是為病人著想,病人應該尊重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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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醫師行為並未違反醫療倫理,因為醫療需要進步,應要有病人參與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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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醫師行為違反醫療倫理,因為並未清楚告知參與新藥之可能風險
✓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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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醫師行為違反醫療倫理,因為臨床醫師不能進行人體臨床試驗計畫
解析
簽署知情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必須基於「充分告知」,醫師僅暗示「藥效比較好」,但「未告知可能的風險」(C),違反了「知情同意」的倫理原則。
相同主題的下一題林小姐常責怪自己,認為凡事過錯都是自己造成的。下列何項心理防衛機轉最適合說明林小姐的行為?
深入解析
國考解析
考點分析 (Exam Focus):此題考的是人體試驗 (Human Subject Research) 與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 的醫療倫理 (Medical Ethics)原則。正確答案為選項3,因為醫師僅強調新藥「藥效比較好」,卻未清楚告知參與試驗的可能風險,違反了知情同意中「充分告知」的核心要求。
護理學理整合 (Nursing Theory Integration):知情同意是病人自主權的體現,其倫理基礎源自自主原則 (Autonomy)。一個有效的知情同意必須包含四大要素:揭露 (Disclosure)、理解 (Understanding)、自願 (Voluntariness) 與同意能力 (Competence)。題中醫師的「暗示」與片面強調好處,可能影響病人的理解與自願性,使其無法在充分知情下做出決定,這違反了不傷害原則 (Non-maleficence) 與行善原則 (Beneficence) 的平衡。護理師在臨床或研究場域中,有責任確保病人/受試者的權益受到保護。
選項比較 (Options Comparison):
1. 錯誤。尊重專業不能凌駕於病人的知情同意權之上。醫師「為病人著想」的動機,不能合理化未充分告知風險的行為。
2. 錯誤。醫療進步固然重要,但絕不能以犧牲個別受試者的權益為前提。參與臨床試驗必須是受試者在完全知情下的自願選擇,而非義務。
3. 正確。此選項精準點出倫理瑕疵的核心:未清楚告知可能風險。知情同意要求告知內容應包含試驗目的、方法、預期效益、可能風險與不適、其他治療選擇、保密性、損害賠償等。
4. 錯誤。臨床醫師可以進行人體臨床試驗計畫,但必須遵循嚴格的倫理審查規範(如台灣的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IRB))與知情同意程序。此選項的陳述過於絕對,不符合實務現狀。
高頻考點整理:1. 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 的四大要素與內容。
2. 醫療倫理四大原則:自主 (Autonomy)、行善 (Beneficence)、不傷害 (Non-maleficence)、正義 (Justice)。
3. 人體試驗倫理審查 (IRB Review) 與《赫爾辛基宣言》精神。
記憶口訣:「知情同意要完整,好處風險都要講;自主自願是核心,醫師動機不能擋。」
延伸學習:護理研究倫理、病人權利法案、臨床試驗護理師的角色、精神科病人的同意能力評估。
臨床情境
臨床護理情境
在台灣的醫院,當護理師遇到醫師向病人說明臨床試驗時,應扮演病人權益倡導者 (Patient Advocate)的角色。
- 護理評估:觀察醫師的說明是否完整?病人是否表現出困惑或壓力?評估病人的理解能力與決策狀態。
- 護理診斷:潛在危險性抉擇衝突 / 知識缺失(對治療計畫與臨床試驗的認識)。
- 護理措施:在醫師說明後,以病人能理解的語言再次確認其理解程度。提供獨立的空間與時間讓病人與家屬討論。確保同意書文件齊全,且病人簽署前已閱讀完畢。
- 跨專業合作:若發現說明不完整或病人有疑慮,應禮貌地提醒醫師或研究護理師(若有)需補充資訊。必要時,可通報醫院的研究倫理委員會。
- 病人衛教:「王先生,醫師剛剛提到的新藥試驗,除了可能的好處,您對試驗中可能會遇到哪些不舒服或風險,有沒有想了解的部分?這份同意書上都有寫,我們可以一起看。」
護理安全提醒:確保病人簽署的是正式、經倫理委員會核准的同意書版本,而非草稿或口頭承諾。保護病人隱私,試驗相關資料需妥善保管。
國考陷阱提醒:注意!國考常混淆「臨床常規治療」與「臨床試驗」的知情同意標準。對於試驗,告知義務的標準更為嚴格。選項常出現「醫師可以為了病人好而省略部分資訊」這類的誘答,這絕對是錯誤的。
重要概念
- 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 — 指病人或受試者在接受醫療處置或參與研究前,醫護人員必須以對方能理解的方式,充分告知其病情、診斷、治療選項、預後、風險與益處等資訊,使其在完全理解與自願的狀態下做出同意的決定。是病人自主權的具體實踐。
- 人體試驗 (Human Subject Research) — 指以人體為對象,進行藥品、醫療器材、醫療技術等之研究,以發現或驗證其安全性、有效性之科學研究活動。在台灣受《人體研究法》規範,必須經由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IRB)審查通過,並取得受試者知情同意後方可執行。
- 自主原則 — 醫療倫理四大原則之一。指尊重有決定能力的個人,有權根據其自身的價值觀與信念,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對自身的醫療照護做出選擇與決策,而不受他人不當的干預或操控。
- 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 — 由醫學、法律、倫理及社會人士等多元背景成員組成的獨立委員會,負責審查、核准及監督人體研究計畫,以確保研究符合科學性與倫理性,並保障受試者的安全、權益與福祉。
- 不傷害原則 (Non-maleficence) — 醫療倫理四大原則之一,源自希波克拉底誓詞「首先,不造成傷害」。要求醫護人員在提供照護時,應盡力避免對病人造成不必要的傷害或風險。在臨床試驗中,此原則要求風險必須最小化,且潛在益處需大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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