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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護理學(包括護理原理、護理技術)與護理行政
題目
有關病歷的注意事項及保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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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護理師離開行動工作車時,要將病人畫面資料關閉,以維護病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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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據醫療法之規定,病人死亡後的電子病歷,也須至少保存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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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 25 條規定,護理師執行業務所製作的紀錄,應由機構永久保存
✓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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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病人家屬要求觀看病歷時,護理師可回答未經病人與主治醫師的同意,不能給予觀看
解析
依據醫療法第70條,醫療機構應將病歷至少保存「7年」,而非要求機構「永久保存」。
相同主題的下一題依據疾病自然史發展,在疾病的易感染期欲將危險因子去除或減至最低,可提供何種預防方法?
深入解析
國考解析
考點分析 (Exam Focus):此題考的是護理紀錄與病歷保存的相關法規,屬於護理倫理與法規、醫療機構管理範疇。正確答案是選項3,因為它錯誤地將護理紀錄的保存期限規定為「永久保存」。根據台灣《醫療法》第70條,醫療機構應將病歷(包含護理紀錄)至少保存7年,而非永久。
護理學理整合 (Nursing Theory Integration):護理紀錄是病歷 (Medical Record)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能證明護理照護的適當性與連續性。法規明定保存期限,是為了在法定追訴期內能提供醫療糾紛、保險給付或學術研究之查證依據。保存期限的計算起點,依《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規定,是從易混淆!「病人最後一次就診日」起算,而非病歷製作日或病人死亡日。這點常是國考陷阱。
選項比較 (Options Comparison):
1. 正確。此為資訊安全與病人隱私權的具體實踐,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護理倫理規範。
2. 正確。根據《醫療法》第70條,病歷(含電子病歷)保存期限為至少7年,此規定適用於所有情況,包括病人死亡後。
3. 錯誤。 此為本題答案。混淆點在於將「護理紀錄是病歷一部分」與「病歷保存期限」混為一談。《護理人員法》第25條規定護理人員應製作紀錄,但保存義務與期限是規範在《醫療法》第70條,為至少7年,非永久。
4. 正確。此為保護病人隱私 (Patient Privacy)與遵守《醫療法》第71條(病歷資訊揭露規定)的正確做法。原則上需經病人同意,若病人無法表達,則需由法定代理人同意,且醫療機構有審核權。
高頻考點整理:
1. 病歷保存年限:依據《醫療法》第70條,至少7年(從病人最後一次就診日起算)。
2. 病人隱私權與病歷閱覽權:《醫療法》第71條,病人有權申請複製病歷,但醫療機構得酌收費用。非病人本人申請,需有委託書或法定關係證明。
3. 護理紀錄的法律責任:紀錄應客觀、即時、正確、完整,不可竄改。紀錄有誤時,應畫線註明「誤寫」並簽名,不可使用立可白塗改。
記憶口訣:「病歷保存7年起,最後就診算日期;隱私畫面隨手關,閱覽需經本人許。」
延伸學習:建議複習《醫療法》第70~72條(病歷管理)、《護理人員法》第25~26條(業務與責任)、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在醫療場域的應用。
臨床情境
臨床護理情境
在台灣的醫院中,護理師每日接觸行動護理車 (Mobile Nursing Cart)與護理資訊系統 (Nursing Information System, NIS)。當你暫時離開工作車去執行治療時,務必隨手登出系統或關閉病人資料畫面,這是保護病人隱私的基本動作,如同離開病房時隨手關門一樣重要。
當家屬要求看病人的護理紀錄或檢查報告時,護理師應有禮貌且堅定地說明法規,並引導其透過正式管道(如:醫療事務室)提出申請。護理紀錄的書寫必須即時、準確,因為它不僅是溝通工具,更是易混淆!醫療糾紛發生時的重要法律文件。機構的病歷室會依法規年限進行歸檔與銷毀管理,護理師需了解的是「正確記錄」與「妥善保管當班紀錄」,而非永久保存的責任。
護理安全提醒:病人隱私是基本人權,也是法律紅線。 切勿在公開場合討論病人病情,使用電子設備時應使用隱私螢幕保護貼,並設定自動登出時間。病歷紙本也應妥善收存,不可隨意放置。
國考陷阱提醒:國考常將不同法規的條文內容交叉出題。本題陷阱在於用《護理人員法》的「製作紀錄」義務,誤導成「保存期限」的規定。務必記住:「誰製作」看《護理人員法》,「保存多久」看《醫療法》。另外,也常考「7年」的起算點是「最後一次就診日」,而非入院日或病歷完成日。
重要概念
- 病歷 (Medical Record) — 記載病人個人資料、就醫過程、醫囑、各項檢查報告、護理紀錄等之完整醫療文件總稱,具有法律效力,是醫療照護、溝通、研究及醫療糾紛佐證的重要依據。
- 醫療法 第70條 — 台灣規範醫療機構應將其病歷至少保存七年之法條。保存期限自病人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算。電子病歷之保存亦適用此規定。
- 病人隱私權 (Patient Privacy) — 病人對其個人醫療資訊享有保密與自主控制的權利。醫療人員有義務在未經病人同意下,不得無故洩漏其病情及相關資料,此為醫療倫理與法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障。
- 護理紀錄 (Nursing Record) — 護理人員執行護理過程(評估、診斷、計畫、措施、評值)時所製作之書面或電子化紀錄,是病歷的一部分。內容需客觀、真實、及時且完整,以反映護理照護之連續性與品質。
- 行動護理車 (Mobile Nursing Cart) — 配備電腦、藥物、耗材等,可移動至病人床邊的工作車。用於即時登錄護理紀錄、查閱醫囑、進行給藥等作業,提升工作效率與病人安全。使用時需注意資訊安全與病人隱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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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學習參考。實際臨床請遵循最新指引與所屬機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