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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護理學(包括護理原理、護理技術)與護理行政
題目
臺灣立法保障尊重自然死,下列有關「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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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末期病人才可以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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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意識昏迷「無最近親屬者」(如單身無親者),轉介社工由轄區里長填具「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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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意願書
✓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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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意識昏迷者,有最近親屬代理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父母排序優先於配偶
解析
相同主題的下一題依據疾病自然史發展,在疾病的易感染期欲將危險因子去除或減至最低,可提供何種預防方法?
深入解析
國考解析
考點分析 (Exam Focus):此題考的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法規核心概念與實務應用。正確答案為選項3,因為它正確描述了「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的法源依據與簽署方式。這是台灣近年推動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與預立醫療決定 (Advance Decision, AD)的重要基礎。
護理學理整合 (Nursing Theory Integration):此題屬於倫理與法律範疇,護理重點在於尊重病人自主權 (Autonomy)與善行 (Beneficence)原則。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5條,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以確保當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仍能依照其預先表達的價值觀與意願,決定是否接受心肺復甦術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或維生醫療 (Life-sustaining Treatment)。這體現了預立醫囑 (Advance Directives)的精神,是臨床護理師在照護末期病人時必須了解的法律程序。
選項比較 (Options Comparison):
1. 選項1錯誤。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的資格,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並未限定為「末期病人」。任何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意願人,均可預立意願書,待其未來成為末期病人時生效。此選項是常見的混淆點。
2. 選項2錯誤。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若無最近親屬,應由原診治醫師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人之專業人員共同診斷確認後,即可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並易混淆!非由里長簽署同意書。
3. 選項3正確。此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5條之規定,意願人得以書面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並於意願書中載明委任關係,賦予代理人在其無法表達意願時代為簽署之權力。
4. 選項4錯誤。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最近親屬簽署同意書之順序為:配偶 → 成年子女、孫子女 → 父母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 → 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 一親等直系姻親。因此,易混淆!配偶的順序優先於父母,此選項將順序顛倒。
高頻考點整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對象(末期病人) / 最近親屬同意順序(配偶優先) / 《病人自主權利法》五大臨床條件(與本條例之差異)
記憶口訣:「安寧緩和,末期適用;預立代理,書面為憑;親屬同意,配偶第一;無親屬時,醫師團隊可決定。」
延伸學習:對比學習《病人自主權利法》,其適用範圍更廣(包含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且必須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程序才能簽署「預立醫療決定」。
臨床情境
臨床護理情境
在台灣的醫院,當護理師照護一位被診斷為癌症末期的病人時:
- 評估 (Assessment):除了生理狀況,必須主動評估病人及家屬對疾病預後的了解、對安寧緩和醫療的認知、以及是否有簽署相關意願書或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檢視病歷中是否有「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 護理診斷 (Nursing Diagnosis):潛在危險性無力感 (Risk for Powerlessness) / 預期性哀傷 (Anticipatory Grieving) / 知識缺失 (Deficient Knowledge) 有關於安寧緩和醫療選項。
- 護理計畫 (Nursing Care Plan):提供非批判性的資訊支持,協助病人與家屬進行溝通。確保相關意願文件正確填寫並附於病歷中。當病人意識改變時,能立即提醒醫療團隊檢視其預立意願或聯絡其醫療委任代理人。
- 跨專業合作 (Interdisciplinary Collaboration):與主治醫師、社工師、安寧共照護理師密切合作。當病人符合末期條件且意識不清,但無簽署意願書也無最近親屬時,應協助醫師啟動由原診治醫師及另一位相關專科醫師或緩和醫療團隊人員共同評估的流程。
- 病人衛教 (Patient Education):向病人解釋:「簽署意願書就像為自己未來的醫療做規劃,可以指定信任的人(醫療委任代理人)在你無法說話時,幫你決定要不要做急救或插管。這份文件在您被醫師判斷為『末期病人』時才會生效。」
護理安全提醒:文件安全至關重要!務必確認意願書或同意書的簽署符合法定要件(本人簽章、兩位見證人或公證),並正確歸檔。執行任何醫療處置前,尤其是危急時,必須先確認病人的DNR (Do-Not-Resuscitate)狀態,避免違反病人意願或家屬決定,造成法律與倫理爭議。
國考陷阱提醒:國考常混淆「誰可以簽」與「何時生效」。易混淆!「簽署意願書」的資格是「任何成年人」,但「生效條件」是「病人成為末期病人時」。也常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末期病人」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的「五大臨床條件」混為一談出題。
重要概念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台灣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規範對末期病人得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的法律。核心包括預立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DNR) 等。
- 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 — 指意願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書面委任,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代理其表達醫療意願之人。此為實現病人自主權的重要機制。
- 末期病人 — 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此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適用對象。
- 心肺復甦術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 — 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 維生醫療 (Life-sustaining Treatment) — 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法根治其傷病,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例如:依靠呼吸器維持呼吸、以洗腎維持腎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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