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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ignment/Delegation/Supervision MOC
題目
一位78歲末期胰臟癌男性病人接受住院安寧療護。預立醫療指示及病歷中明確記載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o-Not-Resuscitate, DNR)醫囑。病人出現呼吸停止且無脈搏。在床旁的兩位成年子女變得痛苦,並要求立即開始心肺復甦術。優先的護理行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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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使用下頷推前法打開呼吸道,通過非再呼吸型面罩給予高流量氧氣,並避免胸外按壓,將 DNR 解釋為允許在未進行完整復甦的情況下提供基本生理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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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尊重已記載之DNR、不執行CPR,向子女提供同理之溝通,召集安寧/緩和醫療團隊,提供死後支持與哀傷資源。
✓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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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開始完整心肺復甦術,包括胸外按壓、去顫並啟動藍色警報,認為家人的堅持和個案心臟驟停狀態需要無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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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解釋在安寧療護中進行心肺復甦術是禁忌的,堅定地引導孩子們到等候區,然後關上門確保隱私,不受干擾地完成遺體護理。
解析
已記載的DNR醫囑是一項具約束力的臨床指令,其優先權高於家屬對復甦的要求。法律及倫理標準是尊重病人的書面意願。優先措施為:(a) 不進行心肺復甦術,(b) 提供同理心的溝通與陪伴,(c) 通知安寧/緩和醫療團隊,以及 (d) 以哀傷撫慰資源支持家屬。選項1違反該醫囑及病人的自主權。選項2忽略家屬且加劇急性悲傷。選項4部分復甦並非公認的折衷做法;任何積極復甦措施都與該醫囑抵觸,在倫理上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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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析
臨床判斷
NCJMM:認識線索(已記載DNR + 無呼吸·無脈 + 家屬CPR要求 + 急性哀傷) → 分析線索(advance directive具拘束力;家屬要求不能取代) → 提出解方(暫不CPR + 同理溝通 + 安寧團隊 + 哀傷支持) → 採取行動(不施CPR·陪伴·召集團隊·支持家屬) → 評估結果(尊重自主·家屬被支持·哀傷流程啟動)。
記憶要訣
病人自主 > 家屬意願。已記載之DNR即使家屬當下要求CPR亦具拘束力。護理師角色 = 尊重醫囑 + 情緒陪伴 + 召集緩和團隊。
韓國 vs 美國 臨床
韓國臨床中臨終時常因家屬要求而執行CPR,美國則advance directive與DNR具法律拘束力。NCLEX強調家屬無論要求多強,病人預立意願優先,部分復甦之折衷亦為錯誤。
臨床情境
臨床實務指引
AHA·ANA立場 + 各州DNR法令:妥當製作之advance directive(許多州採POLST/MOLST表)具法律拘束力。醫療人員須遵守醫囑,即使與家屬要求不同。預期死亡後,死後處置·家屬哀傷支持·安寧/緩和團隊之追蹤皆為標準。
注意
NCLEX陷阱:(1)「家屬要求即CPR」(侵害自主)、(2)「說明DNR規則後忽略家屬」(缺乏同理)、(3)「部分CPR折衷」(倫理不一致)。正解永遠是尊重醫囑 + 積極情緒支持。
重要概念
- DNR(Do-Not-Resuscitate)醫囑 — 依病人之advance directive或能力喪失時surrogate決定所開立的醫療指示,於心跳或呼吸停止時不執行CPR。依各州法可於POLST/MOLST表上記載。氧氣、緩和藥物等其他臨終照護依care plan繼續。
- 預立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 — 具能力之成人就將來喪失能力時之醫療意願所立之書面法律文件。包含living will(治療偏好)與healthcare proxy / 持久醫療授權書(POA,指定代理決策人)。醫療人員須遵守且依州法具拘束力。
- 哀傷支持(Bereavement support) — 死亡後對家屬·親友之整合服務,包含初期陪伴、後續電話、書面資料、哀傷諮商轉介、自助團體、教牧關懷。屬安寧·緩和醫療之標準要素,常持續至死後12–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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