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民國 112 年修訂「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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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bject: 專科護理通論

## 題目

依據民國 112 年修訂「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選項

1. 證書效期屆期未更新,即喪失專科護理師資格,需重新接受訓練並通過甄審,始得恢復專科護理師身份
2. 如有特殊原因,無法在證書效期屆滿前完成 6 年 120 點繼續教育積分,可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
3. 經核准證書延期更新者,應自效期屆至日起 6 個月內檢具 6 年 120 點繼續教育積分申請證書更新,屆期未更新,專科護理師證書自動失效
4. 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執業或因公派駐國外從事外交有關國際醫療之專科護理師,其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加倍採計 **✔ 正確答案**

**正確答案: 4**

## 解析

在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或公派駐外時，繼續教育積分可加倍採計，以鼓勵特殊服務。

## 深入解析

法規修訂重點與選項剖析

本題旨在測驗對於民國112年修訂之「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中，有關證書更新（換照）、繼續教育積分及特殊情況規範的理解。此為專科護理師執業與資格維持的核心法規，在國家考試中屬於必須精準掌握的細節。

針對各選項的判斷與臨床實務連結說明如下：

選項 (1) 分析：證書逾期未更新的處置

此選項錯誤。依據現行辦法，證書效期屆滿而未更新者，其專科護理師資格並非立即且永久「喪失」，而是證書處於「失效」狀態。若欲恢復執業資格，法規通常設有補救機制，例如在證書失效後一定期限內，補足規定的繼續教育積分並繳交罰款後，即可申請更新，無須從頭重新接受訓練及參加甄審考試。重新訓練是針對長期未執業或特殊重大違規的情況，與單純逾期未換照的處置不同。

選項 (2) 分析：申請延期更新的主管機關

此選項錯誤。專科護理師的資格認定、證書發放與更新，屬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的權責。因此，若有特殊原因無法如期完成繼續教育積分而需申請延期更新時，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而非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如縣市衛生局）。地方衛生局主要負責執業登記與轄區內醫療機構的管理。

選項 (3) 分析：延期更新的寬限期與積分計算

此選項錯誤。此選項混淆了兩個重要概念。首先，經核准延期更新者，其補足積分的期限通常為自效期屆至日起1年內，而非6個月。其次，也是最關鍵的錯誤，在於積分的計算方式。申請延期更新時，應檢具的繼續教育積分，是以其原證書效期（6年）內所累積的積分為準，其點數要求仍為120點。法規並未允許將延期期間新取得的積分回溯計入原效期，而是要求在寬限期內補齊原效期內不足的點數。

選項 (4) 分析：偏遠地區與駐外人員的積分優惠

此為正確選項。為了鼓勵專科護理師前往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服務，或配合國家政策派駐海外，法規明定在此類特殊情況下，其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以加倍採計。這是一項重要的激勵與平衡措施，體現了衛生政策對特殊服務貢獻的肯定。此規範與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中，對於偏遠地區護理人員積分優惠的精神一致，是臨床實務上申請換照時可以主張的權利。

## 臨床情境

專科護理師證書更新實務指引

依據「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及繼續教育積分相關規範

換照時程與積分要求

- 證書效期為六年，到期前需累積繼續教育積分達一百二十點。

- 積分項目包含專業課程、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及專業法規，其中專業倫理與法規合計至少十五點。

- 建議於效期屆滿前三個月檢具積分證明，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證書更新。

特殊情況處理原則

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執業

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執業者，所修習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以兩倍計算。申請時應檢附執業機構出具之在職證明文件。

公派駐外或國際醫療

因公派駐國外從事外交、國際醫療或援外工作者，其繼續教育積分同樣適用加倍採計規定，需檢附派任單位之證明文件。

證書延期更新

若因重大傷病、出國進修等特殊事由，無法於效期內完成積分，應於效期屆滿前檢具證明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延期。核准後，應於效期屆至日起一年內補足原效期所要求之一百二十點積分，並完成證書更新。

證書逾期失效之補救

證書效期屆滿未更新即行失效，但非永久喪失資格。失效後仍可於規定期限內補足積分並繳交證書費後申請更新，無須重新參加甄審。若長期未執業或涉及重大違規，則可能另依規定處理。

提醒：法規可能隨時修訂，辦理各項申請前請至衛生福利部網站查詢最新公告與表單。

## 重要概念

- **專科護理師證書更新** — 專科護理師證書每六年需更新一次，應在效期內完成一百二十點繼續教育積分，以維持證書有效。
- **繼續教育積分加倍採計** — 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執業，或因公派駐國外從事外交或國際醫療者，其進修課程積分可加倍計算。
- **證書延期更新** — 因特殊原因無法如期完成積分者，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核准後應於效期屆滿一年內補足積分並申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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