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救責任醫院 (A 醫院) 目前因設備維護,無法提供嚴重外傷病人之必要處置,A 醫院的後送醫院 (B 醫院) 能提供該項服務。依據民國 102 年「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規定,下列何者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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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bject: 專科護理通論

## 題目

急救責任醫院 (A 醫院) 目前因設備維護,無法提供嚴重外傷病人之必要處置,A 醫院的後送醫院 (B 醫院) 能提供該項服務。依據民國 102 年「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規定,下列何者最適當?

## 選項

1. A 醫院應立即將病人轉診至 B 醫院,無需事先告知病人家屬轉診原因或取得其書面同意,以爭取黃金救命時間
2. A 醫院應先對病人進行必要之穩定處置,說明原因並取得書面轉診同意,聯繫 B 醫院進行轉診 **✔ 正確答案**
3. A 醫院因設備故障及人力不足,可以直接拒絕收治該病人,並要求救護車將病人直接送往 B 醫院
4. A 醫院可直接將病人轉診至 B 醫院,但 B 醫院有權視自身病人負荷量或人力狀況, 決定是否接受此轉診

**正確答案: 2**

## 解析

轉診前須先穩定處置、取得書面同意並聯繫後送醫院，不可直接轉送或拒絕收治。

## 深入解析

本題核心考點

本題旨在測驗對臺灣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中，關於轉診（Transfer）法定程序的熟悉度。關鍵在於區分「緊急情況」與「常規轉診」的處理差異，以及醫療機構與病人權利義務的平衡。

選項逐一解析與法規對照

- **選項 1：無需告知或取得同意，直接轉診。**

此選項錯誤。即使在緊急情況下，病人或家屬的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仍是醫療倫理與法律的基石。根據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轉診前應說明轉診原因並取得同意，除非病人意識不清且無家屬陪同等特殊例外，但本題情境並未提及此類狀況。直接轉診而不告知，將嚴重侵害病人自主權。

- **選項 2：先穩定處置，說明原因並取得書面同意，聯繫後送醫院。**

此為正確選項。此程序完全符合法規要求的三步驟：

**第一步：穩定處置。** 轉診前，原醫院（A 醫院）有責任進行必要的急救處置（Stabilization），避免病人在運送途中病情惡化。這與轉診的初衷「為病人尋求更佳醫療」一致，而非單純的責任轉嫁。

**第二步：知情同意。** 必須向病人或家屬說明轉診的必要性、風險，並取得書面同意，以符合醫療法規及尊重病人自主權。

**第三步：聯繫協調。** 轉診是雙向溝通，A 醫院必須先聯繫 B 醫院，確認其有能力且願意接收，並交接病人病情，以確保連續性照護（Continuity of Care）。

- **選項 3：直接拒絕收治，要求救護車改送。**

此選項錯誤。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急救責任醫院不得無故拒絕收治緊急傷病患。即使設備故障，醫院仍有義務進行初步評估與穩定處置，並協助安排轉診，而非直接將病人拒於門外。這涉及急診檢傷分類（Triage）與醫療法中不得無故拒絕病人的規定。

- **選項 4：B 醫院可視自身負荷決定是否接受。**

此選項錯誤。雖然 B 醫院有權了解病人情況，但一旦被聯繫作為後送醫院，其拒絕的權力受到嚴格限制。B 醫院不能僅以「人力不足」或「負荷量大」等籠統理由拒絕，除非有明確的醫療事實證明其確實無法提供該病人所需之必要處置。此選項過度擴張了後送醫院的拒絕權，不符合緊急醫療網絡互助的原則。

臨床實務與法規的深層連結

雖然提供的參考文獻主要探討轉診後的臨床負荷、小兒創傷啟動或運送中的呼吸器比較，並未直接引用臺灣法條，但其臨床脈絡可輔助理解轉診制度的嚴謹性。例如，文獻中提到轉診病人的再手術率與住院天數較高，這正說明了轉診前「穩定處置」與「完整交接」的重要性，任何環節的疏失都可能加重後送醫院的負擔與病人的風險。因此，法規要求轉診必須是經過聯繫、同意且有完整病歷摘要的「有準備的轉移」，而非單純的「運送」。

## 臨床情境

臨床情境模擬：設備故障時的法定轉診流程

您任職於一家急救責任醫院（A醫院）的急診室，此時電腦斷層掃描儀因突發故障無法使用，正好救護車送來一名機車車禍、意識混亂且血壓偏低的嚴重外傷病人。您評估後認為病人需要立即進行全身電腦斷層掃描及後續外科介入，但A醫院目前無法提供此項檢查。距離最近的B醫院為外傷中心，可處理此類病人。

正確的臨床處理步驟

- **第一步：進行必要之穩定處置**
在聯繫轉診前，醫療團隊必須先依高級外傷救命術（ATLS）原則進行初級評估與急救，包括建立呼吸道、給予氧氣、建立靜脈輸液管路並開始輸液復甦、控制明顯外出血等。目的是在轉送前將病人的生命徵象穩定至相對安全的範圍，避免在運送途中發生心跳停止等憾事。

- **第二步：說明原因並取得書面轉診同意**
由主治醫師或資深護理師向病人（若意識清楚）或其家屬清楚說明：
- 轉診原因：本院電腦斷層故障，無法進行關鍵檢查。
- 轉診必要性：為釐清顱內及腹內出血情形，需緊急轉至B醫院。
- 運送風險：轉送途中可能發生血壓下降、意識變化等風險。
- 替代方案：等待本院設備修復（緩不濟急，風險極高）。
取得家屬於「轉診同意書」上的簽名，完成知情同意程序。若病人無意識且無家屬在場，則應於病歷上詳實記載無法取得同意之原因，並依緊急避難原則進行轉診。

- **第三步：聯繫後送醫院並完成交接**
由急診醫師親自或透過轉診中心聯繫B醫院急診，進行「醫師對醫師」的溝通，簡述病人傷勢、生命徵象、已進行之初步處置及轉診原因。確認B醫院有能力且同意接收後，備妥轉診單、病歷摘要、檢驗報告及影像光碟（如有），由護理人員隨車護送，並在救護車上持續監測生命徵象。

常見錯誤與法律風險

- **直接拒絕收治：**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可能構成過失傷害或遺棄罪，醫院也將面臨衛生局行政裁罰。

- **未經聯繫即轉送：**若B醫院無預警收到病人，可能因準備不及延誤救治，且違反轉診辦法中「聯繫後送醫院」的強制規定。

- **未取得書面同意：**即使口頭告知，若無書面紀錄，日後可能引發醫療糾紛，被控訴侵害病人自主決定權。

- **未進行穩定處置就轉送：**將不穩定的病人直接送上救護車，是將風險轉嫁給病人與救護人員，違反醫療常規與法律義務。

此流程確保了病人安全、法律合規與醫療倫理，是每位急診醫護人員必須熟練的標準作業程序。

## 重要概念

- **轉診** — 指醫療機構因設備、專長等因素，將病人轉送至其他適當醫療機構接受後續診療的過程，需符合法定程序。
- **知情同意** — 醫療人員在進行處置前，向病人或家屬說明其目的、方法、風險及替代方案，取得其自主同意後才可執行，為醫療倫理與法律的核心。
- **穩定處置** — 轉診前，原醫院必須對病人進行必要的急救或醫療措施，使生命徵象相對平穩，以降低運送途中病情惡化的風險。
- **急救責任醫院** — 經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具備全天候緊急醫療能力的醫院，負有收治緊急傷病患的義務，不得無故拒絕。
- **連續性照護** — 透過轉診交接、病歷摘要傳遞等方式，確保病人在不同醫療機構間移動時，照護不中斷，資訊完整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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