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救責任醫院 (A 醫院) 目前因設備維護,無法提供嚴重外傷病人之必要處置,A 醫院的後送醫院 (B 醫院) 能提供該項服務。依據民國 102 年「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規定,下列何者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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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bject: 專科護理通論

## 題目

急救責任醫院 (A 醫院) 目前因設備維護,無法提供嚴重外傷病人之必要處置,A 醫院的後送醫院 (B 醫院) 能提供該項服務。依據民國 102 年「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規定,下列何者最適當?

## 選項

1. A 醫院應立即將病人轉診至 B 醫院,無需事先告知病人家屬轉診原因或取得其書面同意,以爭取黃金救命時間
2. A 醫院應先對病人進行必要之穩定處置,說明原因並取得書面轉診同意,聯繫 B 醫院進行轉診 **✔ 正確答案**
3. A 醫院因設備故障及人力不足,可以直接拒絕收治該病人,並要求救護車將病人直接送往 B 醫院
4. A 醫院可直接將病人轉診至 B 醫院,但 B 醫院有權視自身病人負荷量或人力狀況, 決定是否接受此轉診

**正確答案: 2**

## 解析

轉診前須先穩定病人、取得書面同意並聯繫後送醫院，不得逕行轉送或拒絕收治。

## 深入解析

【本題關鍵概念：緊急傷病患轉診之法律規範】

本題旨在測驗對於臺灣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中，關於轉診流程與責任歸屬的理解。在臨床實務中，轉診並非單純的「將病人送走」，而是一個涉及醫療責任、病人安全與法律程序的嚴謹過程。

【選項逐項解析與法規連結】

*   選項 1：A 醫院應立即將病人轉診至 B 醫院，無需事先告知病人家屬轉診原因或取得其書面同意，以爭取黃金救命時間

*   解析：此選項錯誤。根據法規，即使是緊急情況，醫療機構仍有義務向病人或其家屬說明轉診的原因與風險。未取得轉診同意書（書面同意）即進行轉診，將違反法定程序。爭取時間固然重要，但不能因此免除告知後同意的法律義務，否則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   選項 2：A 醫院應先對病人進行必要之穩定處置，說明原因並取得書面轉診同意，聯繫 B 醫院進行轉診

*   解析：此選項正確。這完全符合「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的核心精神。轉診流程包含三個關鍵步驟：

1.  穩定處置：轉診前，A 醫院必須在自身能力範圍內，對病人進行必要的急救與穩定措施（例如：維持呼吸道通暢、建立靜脈輸液管道、固定骨折部位等），以降低運送途中的風險。

2.  告知後同意：必須向病人或家屬詳細說明轉診原因、風險及可能的替代方案，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3.  聯繫後送醫院：必須事先聯繫 B 醫院，告知病人狀況，並在 B 醫院確認可收治後，才能進行轉診。

*   選項 3：A 醫院因設備故障及人力不足，可以直接拒絕收治該病人，並要求救護車將病人直接送往 B 醫院

*   解析：此選項錯誤。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急救責任醫院不得無故拒絕收治緊急傷病患。即使設備故障，A 醫院仍有責任進行初步評估與必要之穩定處置，並依規定啟動轉診程序，而非直接「拒絕收治」並打發病人離開。直接拒絕可能涉及違反緊急救護義務。

*   選項 4：A 醫院可直接將病人轉診至 B 醫院，但 B 醫院有權視自身病人負荷量或人力狀況，決定是否接受此轉診

*   解析：此選項錯誤。轉診程序必須「先聯繫、後轉送」。A 醫院不能未經聯繫就「直接」將病人轉診。此外，雖然 B 醫院在聯繫過程中會評估自身的收治能力，但作為後送醫院，其責任在於確認能否提供病人所需的必要處置。若 B 醫院有能力卻無正當理由拒絕，亦可能違反相關規範。重點在於，轉診必須是經過雙方醫院溝通協調後的結果，而非單方面的決定。

【臨床實務與法規之整合思考】

本題的臨床情境是「設備維護導致無法提供必要處置」，這在實務上確實可能發生。此時，護理人員在轉診流程中扮演關鍵角色，包括：

1.  協助穩定病人：執行醫囑，進行生命徵象監測、給氧、建立靜脈管路等。

2.  準備轉診文件：包括病歷摘要、檢驗報告、影像光碟及轉診單。

3.  溝通與記錄：協助醫師向家屬說明，並確保轉診同意書已正確簽署。同時，詳細記錄與 B 醫院的聯繫時間、聯繫對象及交班內容。

4.  交班：轉診時，與救護技術員或 B 醫院護理人員進行完整交班，確保照護的連續性。

此流程的核心在於「以病人安全為中心」的責任交接，而非責任的切割。即使 A 醫院暫時無法提供特定處置，其對病人的照護責任，直到病人安全抵達並由 B 醫院接手後才算完成。

## 臨床情境

臨床轉診實務要點

情境對應

當院內因設備維護無法提供必要處置時，應立即啟動轉診機制，而非拒絕病人。護理人員需協助醫師完成穩定措施與行政程序。

護理角色與步驟

- **穩定病人：**依醫囑執行生命徵象監測、給氧、建立靜脈管路、傷口包紮或骨折固定等，確保運送途中安全。

- **準備文件：**備妥病歷摘要、檢驗報告、影像光碟及轉診單，並核對內容完整性。

- **協助溝通：**陪同醫師向家屬說明轉診原因與風險，確認轉診同意書簽署無誤，並記錄說明過程。

- **聯繫交班：**與後送醫院聯繫，記錄聯繫時間、對象及交班重點；轉送時與救護技術員或對方護理師進行完整口頭與書面交班。

常見錯誤

- 為搶時間而省略告知同意程序，增加法律風險。

- 未先聯繫後送醫院即逕行轉送，導致病人被拒收或延誤處置。

- 因設備或人力問題直接拒收病人，違反急救責任醫院義務。

法規提醒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及轉診實施辦法，轉診是「責任交接」而非「責任切割」。病人安全抵達並由後送醫院接手後，原醫院責任方告完成。

## 重要概念

- **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制訂之子法，規範轉診時機、穩定處置、告知同意、聯繫後送及交班等程序。
- **穩定處置** — 轉診前在自身能力範圍內，對病人進行必要急救與穩定措施，如維持呼吸道、建立靜脈管路、固定骨折等，以降低運送風險。
- **告知後同意** — 醫療人員須向病人或家屬說明轉診原因、風險及替代方案，並取得書面同意，為轉診的必要法律程序。
- **急救責任醫院** — 經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負有提供緊急醫療服務義務之醫院，不得無故拒絕收治緊急傷病患。
- **轉診聯繫** — 轉出醫院須事先與後送醫院溝通病人狀況，經對方確認可收治後才能進行轉送，以確保照護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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