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民國 112 年修訂「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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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bject: 專科護理通論

## 題目

依據民國 112 年修訂「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選項

1. 證書效期屆期未更新,即喪失專科護理師資格,需重新接受訓練並通過甄審,始得恢復專科護理師身份
2. 如有特殊原因,無法在證書效期屆滿前完成 6 年 120 點繼續教育積分,可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
3. 經核准證書延期更新者,應自效期屆至日起 6 個月內檢具 6 年 120 點繼續教育積分申請證書更新,屆期未更新,專科護理師證書自動失效
4. 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執業或因公派駐國外從事外交有關國際醫療之專科護理師,其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加倍採計 **✔ 正確答案**

**正確答案: 4**

## 解析

根據 112 年修訂辦法，於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執業或公派國外從事國際醫療者，其繼續教育積分得加倍採計，此為明確之獎勵措施。

## 深入解析

法規修訂背景與核心概念

本題測驗的是「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中有關證書更新（換照）的規定。專科護理師的資格並非永久有效，而是需要透過持續的繼續教育來維持其專業能力。法規設計了繼續教育積分制度，要求專師在證書效期內完成指定積分，才能換發新證。若未達標準，則有相應的處置機制，但並非直接永久喪失資格。理解這套換照、展延與特殊情況的設計邏輯，是解題的關鍵。

各選項之臨床法規判讀

*   選項 1：證書效期屆期未更新，即喪失專科護理師資格，需重新接受訓練並通過甄審，始得恢復專科護理師身份。

*   判讀：錯誤。 此選項的描述過於嚴苛，與法規的彈性設計不符。依據現行辦法，證書效期屆滿而未更新，其效力固然會受到影響，但法規提供了補救措施，例如在證書效期屆滿後一定期間內，仍可檢具符合規定的繼續教育積分申請更新，並非立即且永久地喪失資格，更不需要從頭接受訓練與甄審。這混淆了「證書失效」與「資格永久撤銷」的概念。

*   選項 2：如有特殊原因，無法在證書效期屆滿前完成 6 年 120 點繼續教育積分，可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

*   判讀：錯誤。 此選項的錯誤在於申請對象。專科護理師的證書更新、延期更新等事宜，其主管機關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而非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如縣市衛生局）。專師的資格是全國統一的，因此相關的展延申請必須向中央層級提出。

*   選項 3：經核准證書延期更新者，應自效期屆至日起 6 個月內檢具 6 年 120 點繼續教育積分申請證書更新，屆期未更新，專科護理師證書自動失效。

*   判讀：錯誤。 此選項考驗對時間規定的精確記憶。雖然延期更新確實有期限，但並非「自效期屆至日起 6 個月」。根據法規，經核准延期更新者，應自「核准延期」之日起 6 個月內，補齊積分並申請更新。起算點是「核准日」，而非「效期屆至日」，這是常見的混淆點。

*   選項 4：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執業或因公派駐國外從事外交有關國際醫療之專科護理師，其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加倍採計。

*   判讀：正確。 這是法規中的一項鼓勵性與補償性措施。為了鼓勵專科護理師前往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服務，或支持國家外交政策派駐國外執行醫療任務，其繼續教育積分得以加倍採計。這項設計體恤了這些特殊情境下的專師可能較難有同等機會取得院內或國內的繼續教育課程，因此給予積分計算上的優惠，以利其證書更新。參考文獻（論文來源）

- [1]A Systematic Review on Professional Regulation and Credentialing of Public Health Workforce.統合分析／系統性回顧Gershuni O, Orr JM, Vogel A, Park K, Leider JP, Resnick BA, Czabanowska K. (2023) · DOI: 10.3390/ijerph20054101

- [2]Interventions to Reduce Electronic Health Record-Related Burnout: A Systematic Review.統合分析／系統性回顧Kang C, Sarkar IN. (2024) · DOI: 10.1055/a-2203-3787

- [3]Advanced Practice Nursing Roles, Regulation, Education, and Practice: A Global Study.研究論文Wheeler KJ, Miller M, Pulcini J, Gray D, Ladd E, Rayens MK. (2022) · DOI: 10.5334/aogh.3698

- [4]Genetic counseling globally: Where are we now?研究論文Ormond KE, Laurino MY, Laurino MY, Barlow-Stewart K, Wessels TM, Macaulay S, Austin J, Middleton A. (2018) · DOI: 10.1002/ajmg.c.31607

## 臨床情境

臨床實務應用：專科護理師繼續教育積分特殊採計情境

在臨床實務中，專科護理師若於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認定的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執業，或因公派駐國外從事外交相關國際醫療工作，其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可加倍採計。此規定旨在鼓勵專師前往偏遠地區服務，並支持國家外交醫療任務。

適用情境與認定標準

- **醫療資源不足地區：**由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地區，如山地離島、偏鄉等。執業事實需經服務機構證明。

- **因公派駐國外：**須為政府機關派遣，從事外交有關之國際醫療任務，如駐外醫療團、國際援助等，需有正式派令。

積分加倍採計操作方式

- 於上述地區或任務期間所取得的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在申請證書更新時，可以原積分數的兩倍計算。

- 舉例：若在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執業期間，完成了10點網路繼續教育課程，則可計為20點。

- 申請時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執業登記證明、派令、繼續教育課程證明等，一併提交至衛生福利部。

注意事項

- 此加倍採計僅適用於證書效期內，於特殊地區或任務期間所取得的積分。

- 即使積分加倍，仍需滿足總點數下限（現行6年120點），但可大幅減輕在偏遠地區或國外取得積分的負擔。

- 建議專師妥善保存所有證明文件，並於換照前仔細核對積分計算，確保符合規定。

## 重要概念

- **專科護理師證書更新** — 專科護理師證書效期屆滿前，需完成規定之繼續教育積分，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證，以維持執業資格。
- **繼續教育積分** — 專科護理師於證書效期內需完成之教育訓練點數，現行規定為6年120點，作為證書更新的必要條件。
- **醫療資源不足地區**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資源缺乏區域，在此執業的專科護理師享有繼續教育積分加倍採計的優惠。
- **證書延期更新** — 因特殊原因無法於效期內完成積分者，得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延期，經核准後於期限內補齊積分辦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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