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護理人員法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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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rl: https://mymerci.kr/pages/nclex_q.php?qn_id=449763  
> language: zh-TW  
> subject: 基本護理學（包括護理原理、護理技術）與護理行政

## 題目

有關護理人員法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 選項

1. 停業應自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2. 停業逾三年者，應辦理歇業
3. 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護理師證書
4. 護理人員將證照租借予不具護理人員資格者使用，廢止其護理人員證書 **✔ 正確答案**

**正確答案: 4**

## 解析

租借證照給無照者使用，依護理人員法第35條直接廢止其護理人員證書，屬最重處分。

## 深入解析

本題核心考點

本題旨在測驗對臺灣《護理人員法》中有關執業執照管理與證書廢止條件的熟悉度。這是國考中相當常見的法規題型，需要精確區分「停業」、「歇業」、「執業執照」與「護理人員證書」等法律概念及其對應的行政程序與處分效果。

逐選項深度解析

選項 1：停業應自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此選項錯誤。根據《護理人員法》第 12 條規定，護理人員停業（例如出國進修、育嬰留停等暫時性離開職場），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 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此處的時間限制是 30 日，而非 1 年。法規設定較短的申報期限，是為了確保衛生主管機關能即時掌握轄區內護理人力動態，以利公共衛生管理與緊急應變調度。

選項 2：停業逾三年者，應辦理歇業

此選項錯誤。根據《護理人員法》第 12 條，護理人員停業之期限，以1 年為限。若停業逾 1 年，則應於屆滿日之翌日起30 日內辦理歇業。歇業代表護理人員完全脫離該執業場所，若日後要恢復執業，必須重新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選項中的「三年」是錯誤的年限設定。

選項 3：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護理師證書

此選項錯誤。此處涉及行政罰與資格處分的層次區分。依據《護理人員法》第 35 條，若護理人員受停業處分（此為懲戒性質的行政處分，與自願停業不同）仍繼續執行業務，法律效果是廢止其執業執照。廢止執業執照僅是剝奪其當下的執業權利，其護理師證書依然存在，日後若符合條件仍有機會重新申請執業。而護理師證書的廢止，則是徹底剝奪其護理人員資格，屬於最嚴重的處分。本選項混淆了「廢止執業執照」與「廢止護理師證書」的適用情境。

選項 4：護理人員將證照租借予不具護理人員資格者使用，廢止其護理人員證書

此選項正確。根據《護理人員法》第 35 條，護理人員若將其護理師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給不具資格者使用，其法律效果即為廢止其護理人員證書。此行為不僅涉及偽造文書與詐欺，更嚴重危害病人安全，使不具專業能力者執行侵入性或高風險護理處置，因此立法賦予最嚴厲的行政處分，直接剝奪其護理人員資格，且該證書一經廢止即無法恢復。這與選項 3 中「受停業處分仍執業」的法律效果有本質上的區別，後者僅廢止執業執照，而租借證照的行為因惡性更重大，直接導致證書的廢止。

## 臨床情境

臨床實務提醒

- **證照保管責任：**護理師證書及執業執照為個人專屬，嚴禁出借、出租或轉讓。臨床上曾發生將證照借予診所掛名負責人，導致無照人員執行護理業務，最終證書被廢止且涉及刑事責任。

- **停業通報時效：**同仁若因育嬰、進修、出國等需暫離職場，務必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由本人或委託機構向衛生局辦理停業備查，逾期可能受罰。

- **停業期限管理：**停業最長一年，屆滿前需決定復職或辦理歇業。若未辦理歇業而持續未執業，可能影響後續執業登記申請。

實務流程要點

- **停業辦理：**填寫停業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如出國證明、就學證明），於30日內向執業地衛生局提出。

- **歇業辦理：**停業逾一年者，應於屆滿翌日起30日內辦理歇業，繳回執業執照。

- **復業申請：**歇業後欲恢復執業，需備齊文件重新向衛生局申請執業登記，無法直接恢復原執照。

法規依據對照

- **停業備查期限：**護理人員法第12條——30日內報備。

- **停業上限與歇業：**護理人員法第12條——停業以一年為限，逾期應歇業。

- **租借證照處分：**護理人員法第35條——廢止護理人員證書。

- **違規執業處分：**護理人員法第35條——受停業處分仍執業者，廢止執業執照。

## 重要概念

- **停業** — 護理人員因故暫時離開職場，應於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期限以一年為限。
- **歇業** — 護理人員完全脫離該執業場所，停業逾一年或永久不再執業時辦理，日後恢復需重新申請執業登記。
- **廢止執業執照** — 剝奪當下執業權利，但護理人員證書仍存在，日後符合條件可重新申請執業。
- **廢止護理人員證書** — 徹底剝奪護理人員資格，為最嚴重的行政處分，一經廢止即無法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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