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病歷的注意事項及保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source: MyMerci (mymerci.kr)  
> url: https://mymerci.kr/pages/nclex_q.php?qn_id=232858  
> language: zh-TW  
> subject: 基本護理學（包括護理原理、護理技術）與護理行政

## 題目

有關病歷的注意事項及保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選項

1. 護理師離開行動工作車時，要將病人畫面資料關閉，以維護病人隱私
2. 根據醫療法之規定，病人死亡後的電子病歷，也須至少保存 7 年
3.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 25 條規定，護理師執行業務所製作的紀錄，應由機構永久保存 **✔ 正確答案**
4. 病人家屬要求觀看病歷時，護理師可回答未經病人與主治醫師的同意，不能給予觀看

**正確答案: 3**

## 解析

依據醫療法第70條，醫療機構應將病歷至少保存「7年」，而非要求機構「永久保存」。

## 深入解析

國考解析
**考點分析 (Exam Focus)**：此題考的是護理紀錄與病歷保存的相關法規，屬於護理倫理與法規、醫療機構管理範疇。正確答案是選項3，因為它錯誤地將護理紀錄的保存期限規定為「永久保存」。根據台灣《醫療法》第70條，醫療機構應將病歷（包含護理紀錄）至少保存7年，而非永久。

**護理學理整合 (Nursing Theory Integration)**：護理紀錄是病歷 (Medical Record)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能證明護理照護的適當性與連續性。法規明定保存期限，是為了在法定追訴期內能提供醫療糾紛、保險給付或學術研究之查證依據。保存期限的計算起點，依《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規定，是從易混淆！「**病人最後一次就診日**」起算，而非病歷製作日或病人死亡日。這點常是國考陷阱。

**選項比較 (Options Comparison)**：
1. 正確。此為資訊安全與病人隱私權的具體實踐，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護理倫理規範。
2. 正確。根據《醫療法》第70條，病歷（含電子病歷）保存期限為至少7年，此規定適用於所有情況，包括病人死亡後。
3. **錯誤。** 此為本題答案。混淆點在於將「護理紀錄是病歷一部分」與「病歷保存期限」混為一談。《護理人員法》第25條規定護理人員應製作紀錄，但保存義務與期限是規範在《醫療法》第70條，為至少7年，非永久。
4. 正確。此為保護病人隱私 (Patient Privacy)與遵守《醫療法》第71條（病歷資訊揭露規定）的正確做法。原則上需經病人同意，若病人無法表達，則需由法定代理人同意，且醫療機構有審核權。

高頻考點整理：
1. 病歷保存年限：依據《醫療法》第70條，至少7年（從病人最後一次就診日起算）。
2. 病人隱私權與病歷閱覽權：《醫療法》第71條，病人有權申請複製病歷，但醫療機構得酌收費用。非病人本人申請，需有委託書或法定關係證明。
3. 護理紀錄的法律責任：紀錄應客觀、即時、正確、完整，不可竄改。紀錄有誤時，應畫線註明「誤寫」並簽名，不可使用立可白塗改。

記憶口訣：「病歷保存7年起，最後就診算日期；隱私畫面隨手關，閱覽需經本人許。」

延伸學習：建議複習《醫療法》第70~72條（病歷管理）、《護理人員法》第25~26條（業務與責任）、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在醫療場域的應用。

## 臨床情境

臨床護理情境
在台灣的醫院中，護理師每日接觸行動護理車 (Mobile Nursing Cart)與護理資訊系統 (Nursing Information System, NIS)。當你暫時離開工作車去執行治療時，務必隨手登出系統或關閉病人資料畫面，這是保護病人隱私的基本動作，如同離開病房時隨手關門一樣重要。

當家屬要求看病人的護理紀錄或檢查報告時，護理師應有禮貌且堅定地說明法規，並引導其透過正式管道（如：醫療事務室）提出申請。護理紀錄的書寫必須即時、準確，因為它不僅是溝通工具，更是易混淆！醫療糾紛發生時的重要法律文件。機構的病歷室會依法規年限進行歸檔與銷毀管理，護理師需了解的是「正確記錄」與「妥善保管當班紀錄」，而非永久保存的責任。

護理安全提醒：**病人隱私是基本人權，也是法律紅線。** 切勿在公開場合討論病人病情，使用電子設備時應使用隱私螢幕保護貼，並設定自動登出時間。病歷紙本也應妥善收存，不可隨意放置。

國考陷阱提醒：國考常將不同法規的條文內容交叉出題。本題陷阱在於用《護理人員法》的「製作紀錄」義務，誤導成「保存期限」的規定。務必記住：「誰製作」看《護理人員法》，「保存多久」看《醫療法》。另外，也常考「7年」的起算點是「最後一次就診日」，而非入院日或病歷完成日。

## 重要概念

- **病歷 (Medical Record)** — 記載病人個人資料、就醫過程、醫囑、各項檢查報告、護理紀錄等之完整醫療文件總稱，具有法律效力，是醫療照護、溝通、研究及醫療糾紛佐證的重要依據。
- **醫療法 第70條** — 台灣規範醫療機構應將其病歷至少保存七年之法條。保存期限自病人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算。電子病歷之保存亦適用此規定。
- **病人隱私權 (Patient Privacy)** — 病人對其個人醫療資訊享有保密與自主控制的權利。醫療人員有義務在未經病人同意下，不得無故洩漏其病情及相關資料，此為醫療倫理與法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障。
- **護理紀錄 (Nursing Record)** — 護理人員執行護理過程（評估、診斷、計畫、措施、評值）時所製作之書面或電子化紀錄，是病歷的一部分。內容需客觀、真實、及時且完整，以反映護理照護之連續性與品質。
- **行動護理車 (Mobile Nursing Cart)** — 配備電腦、藥物、耗材等，可移動至病人床邊的工作車。用於即時登錄護理紀錄、查閱醫囑、進行給藥等作業，提升工作效率與病人安全。使用時需注意資訊安全與病人隱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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